
動產質押(Chattel mortgage)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,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《擔保法》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。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,債權人為質權人,移交的動產為質物。動產質押的設定。設定動產質押,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。
所謂質物,就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的客體,即標的物。質物是由出質人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動產 ,質物是動產質押擔保的核心。因為質物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中用來擔保債權人債權的,債務清償期屆滿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質權人有權以質物的價值最終確保質權人的債權實現。質物必須是 動產,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個原則,也是和傳統上的抵押權(抵押物為不動產)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志。
生效
動產質押生效,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,才產生法律效力;對于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,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。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,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,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。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一,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,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前提。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,有利于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。
特征
一、 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;
二、 動產質權的客體僅以動產為限;
三、 動產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;
四、 動產質權的內容在于留置質物,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質物的價值優先受償。